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公告2014年第3号
发布时间:2014-09-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
公 告
2014年 第3号
为推进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4〕172号)规定,对综保区内以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提交的有关随附单证予以简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综保区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综保区进境环节,企业在申报时仍需向海关提交发票。
二、对综保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公告自2014年9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银川海关
201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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