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行政复议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三、办理机构:银川海关
四、管辖案件
以银川海关下属的4个隶属海关(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兴庆海关、中卫海关、石嘴山海关)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复议申请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六、办理材料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一)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应提供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版或复印件均可)。
《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应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邮寄地址与住所不一致的,请同时注明法律文书邮寄地址);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海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原件、2份、纸质版或复印件均可)。
(二)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七、申请(办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八、通知补正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九、办理流程

注:流程图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一般流程,不能涵盖所有情形。有特殊情形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办理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南街220号 918室(银川海关法规处) 邮编:750004;
十二、咨询电话:0951-5679143;监督投诉电话:0951-12360
十三、在线办理平台地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
十四、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4:00-17:30;周五及节假日前一天9:00-12:00;14:00-17:00。(国家对工休时间有调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