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审批 | |||
| 事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的;(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四)暂时进出境的;(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下简称《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申报地海关;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 |||
| 申请(办理)条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确定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主管海关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仍需要延期的,应当经直属海关审核同意。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仍然延续的,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有关情形可能延续的时间等情况,相应延长税款担保期限,并向减免税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为减免税申请人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 |||
| 提交材料 |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一)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原件纸质版1份)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办理程序 | (一)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 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准予办理担保的意见。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以下简称《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并通知申报地海关;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并准予担保的,出具《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不准予担保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确定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主管海关可以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 |||
| 实施机构 | 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兴庆海关、石嘴山海关、中卫海关 | 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南薰西街163号 | |
| 咨询电话 | 银川海关:0951-5679228 银川河东机场海关:0951-5679127、5679283 兴庆海关:0951-5679198、5679282 石嘴山海关:0951-5679142、5679266 中卫海关:0951-5679259、5679332 | 工作时间 (工作日) |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周五或节假日前一天: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 |
| 法定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