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减免税审核确认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五十六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一)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三)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四)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五)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五十七条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三十二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实施机构: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兴庆海关、石嘴山海关、中卫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一)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海关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出具确认意见的,应当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2.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等,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主管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并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有法定办结时限说明(二)规定情形的,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均可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复印件,1份);
4.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1份)。
其中,仅进行主体资格及项目确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第1、2、4项材料;无需进行主体资格或项目确认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3、4项材料;已经完成主体资格或项目确认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3、4项材料。
(二)除海关总署有明确规定外,申请人可选择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 “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海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电子数据,无需以纸质形式提交。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此处“申报”指概要申报),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 “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申请表及随附单据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主体资格、投资项目和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等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确认意见,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四)申请结果查询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申领
减免税申请人可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查询《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及电子信息。
进出口货物申报时,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填写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
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留存的,可在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无纸申报0次,有纸申报1次。
十六、审查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主管海关。
十八、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周五(工作日)或节假日前一天: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十九、咨询电话: 银川海关:0951-5679228 银川河东机场海关:0951-5679127、5679283 兴庆海关:0951-5679198、5679282 石嘴山海关:0951-5679142、5679266 中卫海关:0951-5679259、5679332
二十、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1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减免税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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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申请人种类 |
| 减免税申请人市场主体类型 |
| 减免税申请人市场主体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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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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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类代码 | |||||||||||||||||||
| 收发货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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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委托人 |
| 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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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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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需要递交,已经递交 □ 需要递交,暂未递交 □ 无需报告 | 征免性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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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信息编号 |
| 注册资本 |
| 注册资本币制 |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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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主管部门/代码 |
| 项目性质/代码 |
| 项目批文号 |
| 产业政策条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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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者 |
| 外方国别 |
| 投资比例 |
| 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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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日期 |
| 开始日期 |
| 结束日期 |
| 减免税额度(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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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总额 |
| 币制 |
| 用汇额度(美元) |
| 减免税额度(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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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信息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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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地海关/代码 |
| 进(出)口岸 |
| 合同协议号 |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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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方式 |
| 免税物资确认表 |
| 确认表有效期 |
| 免税物资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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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申报进口 | □ 是 □ 否 | 报关单编号:(已申报进口货物填写) | ||||||||||||||||||||
| 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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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号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申报数量 | 申报计量单位 | 总价 | 币制 | 原产国(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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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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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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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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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信息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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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我公司(单位)承诺向海关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本表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减免税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
| 电话 |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编号:
| 减免税申请人 | 征免性质/代码 | 政策依据 | ||||||||||||
| 征免税确认日期 年 月 日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 |||||||||||||
| 进(出)口岸 | 申报地海关 | 成交方式 | 合同协议号 | 项目性质 | ||||||||||
| 项号 | 商品编号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申报数量 | 计量单位 | 总 价 | 币制 | 主管海关确认征减免意见 | ||||||
| 关 税 | 增值税 | 其 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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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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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免税货物使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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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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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 申报地海关批注: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及权利义务提示: 1.本通知书使用一次有效。不同批次申报进口的货物应分别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2.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本通知书有效期内向申报地海关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征减免税相关手续。如需延期,应当在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3.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4.减免税申请人对主管海关确认的征减免意见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以在本通知书制发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