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人的手续。
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清缴税款、滞纳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
减免税申请人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 年;
(二)机动车辆:6 年;
(三)其他货物:3 年。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海关可以受理。
四、实施机构 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兴庆海关、石嘴山海关、中卫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移作他用、异地监管、主体变更、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提前解除监管等后续管理业务时,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有特殊情形的,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减免税货物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见附件)。
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
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通知书》(见附件)。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通知书》(见附件)。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见附件)。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完成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同意办理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减免税货物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单》(见附件)。
八、结果样本:(见附件)。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减免税货物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等相关手续之日或者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毎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
减免税货物补税: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十二、申请材料:
减免税货物结转:
(一)《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原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一)《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或《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三)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正本或者复印件(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提交)。提交复印件备案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与正本核实一致”,并予以签章。
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
(一)《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申请表》或《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需要在异地使用的情况说明。
(三)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一)《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业务:
(一)《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申领表》(原件,见附件)
(二)原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二)《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
使用情况出现变化的,另需提交以下表格:
(三)《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
(四)《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
(五)《减免税申请人变更情况表》
(六)《减免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见附件)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业务:
(一)主体变更情况
(二)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减免税货物补税:
(一)《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提前解除监管、移作他用或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的情况说明。
(三)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 “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相关申请表、报告书及随附单证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关受理
减免税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海关予以受理的,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不按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填报规范的申请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相应通知文件。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无纸申报0次,有纸申报1次。
十六、审查标准:对照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十七、办理地点:
(一) 网上办理: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 窗口办理:主管海关。
十八、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30
周五(工作日)或节假日前一天:
上午9:00-12:00
下午2:00-5:00
十九、咨询电话:银川海关:0951-5679228 银川河东机场海关:0951-5679127、5679283 兴庆海关:0951-5679198、5679282 石嘴山海关:0951-5679142、5679266 中卫海关:0951-5679259、5679332
二十、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