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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海关公告(2021年第1号)(现行有效)

发布时间:2021-12-29 15:02 文章来源:银川海关 【字体: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要求,促进银川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进一步健康发展,便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2021年第70号)要求,银川海关决定同步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内全面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退货中心仓模式是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银川综合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企业”)可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内设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储地点,将退货商品的接收、分拣等流程在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该退货中心仓模式适用于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的退货。

  三、申请在银川综合保税区内设置退货中心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四、退货中心仓企业开展退货业务时,应划定专门区位,配备与银川河东机场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银川河东机场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并接受监管。

  五、退货中心仓企业应当建立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商品溯源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保证退货商品为原出区域商品,向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如实申报,接受监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退货中心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内完成退货商品分拣后:对于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按《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194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等规定,通过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于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商品,由退货中心仓企业复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置。

  七、退货中心仓企业应注重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从退货揽收、卡口入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并配合银川河东机场海关强化对退货中心仓内商品的实货监管。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海关总署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银川海关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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