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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国海:
我关于2026年8月28日对你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河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文号:银机关告字〔2026〕10号),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但因一直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为保障你的知情权、申辩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川河东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2026】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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